低价处理九成新二手车

今年7月的一天,邵某去开车时发现停在车位上的车“不见了”。他只在同一个地方发现了一张“取回车辆的通知”,并了解到车辆被车主的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开走。

原来,邵某原本是一家汽车配件公司的汽车喷漆工。2019年,因公司无力支付劳务费,提出以车抵债。双方协商以一辆低于市场价的东风日产牌“二手车”支付劳务费12万元。邵补齐了65000元的差额。

汽车被融资租赁公司开走后,邵向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索要这笔钱,他向法院。近日,甘肃崇信法院审结了这起车辆“失踪”案。法院认为,邵某明知该车辆为抵押车辆,仍坚持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未尽到作为买受人的注意义务。自交付之日起,车辆损坏和丢失的风险已转移给邵某,现在车辆已由其车主收回。邵某要求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返还购车款的请求毫无根据。最终,法院驳回了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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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起因:

汽车零部件公司用汽车来弥补劳动力成本。

员工低价购买二手车。

邵原本是一家汽车配件公司的漆工。2019年3月,双方和解后商量将一辆东风日产轿车作价12万元用于支付劳务费,邵某补足差额6.5万元。

获得车辆后,邵某已驾驶和使用该车辆4年多,期间购买了保险并核实车辆一切正常。直到2023年7月的一天,邵某发现车辆被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开走。邵某向某汽车配件公司索要购车款后,向崇信法院。

庭审中,邵某表示,某汽车配件公司在以车抵债时未告知车辆被抵押的事实,导致自己判断失误。现车辆已开走,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购车款12万元。某汽配公司辩称,他们在欠款时已将车辆抵押的情况告知邵某,车辆行驶证上有明确记载。邵某明知抵押车辆仍同意低价购买,法律风险应由邵某自行承担。

法院裁定:

明知是抵押车,却坚持低价购买。

驳回原告要求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发现邵曾在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担任油漆工。2019年3月,双方和解,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无力支付邵某的劳务费,于是邵某提出以车抵债。双方约定以低于市场价的一辆东风日产牌“二手车”支付劳务费,并签订了口头车辆支付协议。邵某补齐差价后,某汽车配件公司交付了车辆、车辆行驶证和车钥匙。2023年7月,该车被某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收回,并向邵某出示了《收回车辆通知书》。现邵要求解除与某汽车配件公司的合同并返还购车款。法院还查明,车辆行驶证记载车辆所有人为融资租赁公司,故依法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质量、价值和效用。本质上,这是一种违约责任。但是,当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瑕疵存在并将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仍然愿意购买标的物,因此不受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保护。

本案中,邵某买车时,某汽车配件公司已将车辆行驶证交付给他。行驶证上明确写着车主是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邵某明知该车为抵押车辆,仍坚持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未尽到作为购买人的注意义务。自交付之日起,车辆损坏和丢失的风险已转移给邵某,现在车辆已由其车主收回。邵某要求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支付购车款的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法官提醒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二手车所有权、抵押权和占有权的错位是交易的常态。交易双方都知道这种正常状态,但由于二手车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他们往往对可能存在的抵押贷款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导致矛盾和纠纷。市民如购买二手车,应通过正规渠道仔细查看车辆手续是否齐全,仔细阅读购车合同条款,购车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汽车交易合法合规。如果知道是抵押车,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汽车被抵押权人收回时的违约责任,避免人财两空。

红星新闻记者唐小军

编辑何险峰编审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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