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路通
近日,浙江某地交通行政执法队在审查技术监控记录时发现多辆货车涉嫌违法超限运输。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弊端很多,不仅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会破坏道路、桥梁等基本交通设施。《超限运输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车辆登记地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数据,并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处罚,同时为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提供适当途径。
为此,“李哲办”推出“浙路通”服务,方便货运企业和群众查询违法超限记录。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使用方法吧!
服务步骤【/br/]
自行车查询违章记录
在“浙路通”进入“违法超限查询”服务,可输入道路运输证或车辆识别代码(车辆VIN码)进行核验,查询自行车违法记录。
同时,将显示违法地点的办理窗口信息,包括行政区域、办理窗口、联系地址和电话。
(2)车主查询违章记录。
输入车牌号、道路运输证或车辆识别代号(车辆VIN码)和车主,点击查询即可显示车主名下所有车辆的违法记录。
同时,将显示违法地点的办理窗口信息,包括行政区域、办理窗口、联系地址和电话。
小知识:车辆VIN码是指车辆识别代码。
服务路径【/br/]
点击下面的卡片,
您可以直接进入“李哲办”微信小程序。
使用服务。
您也可以使用“李哲办公”微信官方账号底部菜单。
“公共服务”中的“查找服务”【/br/]
搜索条目。
提示【/br/]
此外,通过
“李哲办公室”应用程序或
“李哲办”支付宝小程序
搜索“浙路通”,
也可以用。
处罚标准【/br/]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制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上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携带不可分解和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货物的外形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口规定的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4条
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车辆、货物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额20%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不予处罚;
(二)车辆、货物总质量超过最高限额20%以上50%以下的,对超过20%以上50%以下的部分处以每吨300元罚款;
(三)车辆、货物总质量超过最高限额50%的,对超过20%以上50%以下的部分处以每吨300元罚款;超过50%的部分,每吨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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