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

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商标”来表示其规范的对象,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标识”或“标志”来代替“商标”。比如《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别的标记……”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本文简要分析了商标、标记和标志的概念。

《现代汉语词典》对标志的定义是:“又称‘标识’,表示特征的标志或事物。”当“logo”中的“知”字读作“知”(四声)时,两者是等价的。《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为“用于识别的标记(商标标识)”。字典对商标的定义是:“标志和标记(图片、图案、文字等。)在商品的表面或者包装上,以表明该商品区别于其他同类商标。”

从上面的解释来看,商标、logo、logo的含义是不同的。商标是表明特征的标志,而标志是用于识别的标志,适合注册的商标是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标志(《商标法》第九条)。一般来说,一个logo首先应该是一个logo,只有满足可识别的条件才能称之为logo。比如一个人的指纹和DNA都是有区别的特征,可以称为这个人的标志或特征,可以用特殊的设备和仪器检测出来。但是指纹和DNA属于人体的自然生物特征,不是用来鉴定的,不能称为身份识别。标识具有显著特征,用于识别,但也不同于商标。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特殊标志。所以三者的关系是:商标的范围最小,标识大于商标,标识最大,可以同时包括商标和标志。

商标法中的“商标”多指可注册商标,而标志或标识多为不合格的“商标”。在提到具体的未注册或不能使用的“商标”时,需要加以区分。一般来说,在使用《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驳回或者部分驳回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时,按照法律的规范用语称之为“该商标”更为恰当。此时,该标志既不能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当一个商标或标识因缺乏显著特征而被驳回时,是因为缺乏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而不是因为“商标”本身不具备特征和识别功能。从商标的作用来看,主要是让公众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当一个组合商标被驳回时,笔者认为使用“标识”更为合适,因为它既没有否认“标识”具有特征和非商标性质的识别功能,又表明审查员是从公共利益(公共识别来源)的角度对申请人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于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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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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