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小贸车

关注机车网,每晚9: 17。

JC君和你聊聊摩托车。

作为一个喜欢机车的人,大贸、小贸、平行进口、水车这些词应该都不陌生,但是要让你把这些讲得明明白白,估计还是有些难度,今天我们的车友贺德峰给我们带来了他从律师的角度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看法~,内容有些长,但是真的很专业!

天津小贸车

想买一辆进口摩托车,但是对摩托车的进口流程、渠道、方式不熟悉,可能会被大贸车、小贸车、平行车、水车这些词搞糊涂。两者有什么区别?如何选择?这往往是骑士们在购买进口摩托车时遇到的第一个困惑。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声明,大贸车、小贸车、平行车、水车都是进口车的贸易术语。如果你准备买一辆国产摩托车,那就不用担心了。

作为一名律师,我喜欢并习惯从法律的角度去理解和审视问题。但除了平行车,大贸车、小贸车、水车都没有法律定义,属于行业术语。为了搞清楚它们的内涵和区别,我决定从进口摩托车的进口流程和监管规则入手。

一、摩托车进口商的准入管理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第7号)和《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公告第35号),摩托车及其他摩托车零部件(架)属于限制进口产品。从事摩托车进口业务的经销商或经营者(“进口单位”)应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进口单位凭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因此,从事进口摩托车业务的进口单位必须先取得进口许可证,取得合法准入资格。同时,机电产品的进口业务只能由进口单位开展,实际操作中商务主管部门只向依法注册的企业发放进口许可证。只有取得进口许可证的企业才能依法经营摩托车进口业务,个人不能从事此项业务。

作为上述进口许可证制度的补充,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自用汽车管理办法》(外经贸发[2000]376号)及相关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按规定的配额标准进口摩托车。同时,为调整进口汽车供给侧改革,发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对上海自贸区等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实行自动许可制度。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配额内通过自动许可制度进口自用摩托车,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商务部批准的部分指定试验区试点企业可以通过自动许可制度平行经营摩托车进口业务。

二、进口摩托车的法律监管

(1)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摩托车属于强制性认证认可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CCC认证”),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通过认证后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提前90天申请续展。CCC认证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因此,按进口许可制度进口摩托车的,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先取得相应型号进口摩托车的CCC认证,否则车辆落地后不能申报进境;按照自动许可制度或者平行进口方式进口的摩托车,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免检手续。

(2)报关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口摩托车必须依法进行报关报检,并取得相应的《进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中国海关依法对进口摩托车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严厉打击走私。进口摩托车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方入境。进口摩托车的收货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交验进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海关依法查验,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后开具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依法纳税取得完税证明。海关签发汽车、摩托车货物进口证明书,证明书应当载明进口摩托车运输工具名称、启运国家/地区、到达日期、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办结海关手续日期;商品编码、名称、规格型号、车辆信息、数量加盖口岸海关专用印章,证明进口摩托车已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3)商品检验检疫(“商品检验”)

为规范进出口行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我国建立了进出口商品目录管理制度,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和调整,并颁布实施。进口摩托车也列入进出口商品目录。根据《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2018年4月修订),进口摩托车由收货人所在地海关实施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质量检验。进口摩托车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车辆到达进境口岸后,将合同、发票、提货单、装箱单等单证和有关技术资料交口岸海关查验。对检验合格的进口摩托车,口岸海关出具《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对进口摩托车实施质量检验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附有《质量检验报告》。进口摩托车销售单位凭海关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进境查验单》等相关单证办理进口摩托车国内销售备案手续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售。实践中,摩托车入境检验检疫由口岸海关委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

对于摩托车经销商或销售单位来说,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仅是备案内销的必经程序,也是进口摩托车检验不合格时向国外摩托车生产企业或总代理索赔的重要法律凭证。对于购买进口摩托车的骑士,只能在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和购买发票后,到当地海关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验并换发《进口机动车检验合格证》,这是车管所正规的许可程序之一。

从上述对摩托车进口的法律监管要求来看,进口摩托车从CCC认证、入境检验、检验检疫、工商销售备案,直至车友申请摩托车上牌,至少会形成以下重要法律文件:

A.货物进口证明(“清关”)

B.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如有质量检验应附“质量检验报告”;同时,每辆车还应取得《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简称《商检单》)。

C.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

同时,参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六条,进口摩托车供应商、经销商在交付摩托车时,还应当同时交付进口摩托车通关单、商检单、进口摩托车产品特殊认证方式检验报告(CCC认证证书)、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书、维修手册、产品“三包”凭证等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和说明。

因此,骑士在购买进口摩托车时,也要向摩托车经销商或4S店铺索要车辆合格证、摩托车电子信息表、发票等随车文件,为后续车辆上牌做好准备。

二。进口摩托车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订),允许进口的货物、物品依法缴纳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所有人为进口货物、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开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摩托车进口从海关入境到消费者完成上牌涉及的税费有四种,分别是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详情如下:

税收项目

税率

税费计算方法

根据

关税

0-150%(详见备注)

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进出口关税条例》和《进出口关税条例》(2019年)

消费税

3%、10%(详见附件)

(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消费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增值税

13%

(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车船营业税

36-180元

根据气缸容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车船税法(2011年)和省级政府法规。

(1)进口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进口摩托车气缸容量在50CC-250CC的,最惠国税率为45%;如果钢瓶容量在250cc-500cc,最惠国税率为45%;气瓶容量在500cc-800cc的,最惠国税率为40%;气瓶容量大于800cc的,最惠国税率为30%;电动摩托车和其他摩托车的最惠国税率为45%;以上所有排量范围的摩托车普通税率均为150%。

同时,中国与东盟AS、新加坡SG、智利CL、新西兰NZ、秘鲁PE、哥伦比亚CR、冰岛IS、澳大利亚AU、香港HK、澳门MO、Gege实行协定税率,50cc-800cc以上所有钢瓶容量区间关税为零。在50cc-250cc气缸容量范围内,协定税率25.6%适用于中国和瑞士CH;协议税率33.7%适用于韩国的韩元。对于250cc-500cc的气缸排量范围,中巴PK适用32.8%的关税税率,亚太AP适用32.9%的关税税率,韩国KP适用33.7%的关税税率。在500cc-800cc气缸容量期间,协定税率30%适用于中韩KR。在800cc以上的钢瓶容量范围内,中国和韩国适用22.5%的关税税率。

(2)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气瓶容量在250cc以下的,不征收消费税;气瓶容量为250cc的,征收3%的消费税;气缸容量在250cc以上的,征收10%的消费税。

进口摩托车按计税价格中的从价定率法征税,计算公式为:(海关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10%或3%。

(3)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进口摩托车增值税由海关征收,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属于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2019年4月1日进口摩托车适用的增值税由16%调整为13%。

(4)车船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的规定,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根据本法规定,摩托车从36元至180元征收,具体适用税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和国务院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在实践中,一些省、市或地区已经取消了消费税的征收。

车船税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征收车船税,并出具征收凭证。

从进口摩托车涉及的税费来看,主要是关税和增值税,由摩托车经销商或进口单位直接向进口海关缴纳。所以骑士买摩托车的时候都是含税价格包括关税和增值税。实际上,进口摩托车气缸容量50cc至250cc的综合税率为63.85%,气缸容量250cc至500cc的为82.056%,气缸容量500cc至800cc的为75.778%,气缸容量800cc以上的为63.222%。进口摩托车价格高是重要原因之一,除了品牌垄断,还有很多中间商利润重叠。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中国与东盟AS、新加坡SG、智利CL、新西兰NZ、秘鲁PE、哥伦比亚CR、冰岛IS、澳大利亚AU、香港HK、澳门MO、Gege实行协定税率,50cc-800cc以上所有钢瓶容量区间关税为零。如果进口摩托车的经销商在香港等适用零关税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海外出口平台,充分利用协定税率优惠降低进口摩托车关税,无疑会提高经销商的竞争优势,也必然会给国内车友和骑士带来巨大的利益。

第三,大贸易,小贸易和平行车&;水车的区别

对进口摩托车的进口流程、法律监管(包括对进口单位的监管要求)以及相关税费进行梳理后,或许更容易理解大贸车、小贸车、水车、水车的区别。

(一)大型贸易车

2005年4月1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现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第10号),规定汽车品牌销售应当由汽车供应商或者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以统一的店名和标识进行。汽车总经销商或品牌经销商销售品牌汽车还应取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一般汽车经销商应有权单独经销特定品牌汽车,品牌汽车经销商应获得汽车供应商的授权销售品牌汽车。同时,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应当在符合准入条件后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符合准入条件后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外商投资或中外合资设立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也应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规定颁布后,进口品牌摩托车在中国全部采用品牌汽车销售模式,进口摩托车的国外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在中国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构建品牌销售服务体系(4S店或直营店销售模式)。同时,根据上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供应商将不再向未获得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提供汽车(含摩托车)资源。至此,进口摩托车的进口、销售、售后全过程都被国外摩托车厂商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授权经销商)或总经销商所垄断。

大贸车是指由国外厂商或总经销商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授权经销商)按照中国关于摩托车的安全技术标准(“中国法规”)专门出口到中国市场,并按照中国对进口货物的进口监管要求分批进口的摩托车。包括取得强制认证(“3C认证”)、履行报关报检取得货物进口证明(“通关”)、通过检疫取得进口机动车随车查验清单(“通关”)、履行销售备案手续、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取得通关证明等。事实上,除了这些合法手续,大贸车还需要满足在中国销售汽车的要求,比如提供中文说明书和保修手册等。,而且操作过程繁琐,难度极大。因此,只有国外品牌车厂或总经销商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在品牌车厂或总经销商的授权和支持下,才能满足这些要求。

基于上述正规的进口手续,品牌的售后服务质量,以及在中国的售后服务网络,大茂在售后维修、检测、升级甚至召回方面都有很大的优势,并且其价格已经通过4S店或授权店做到了透明化。中国的肢体语言、乐器等。,并配有中文说明书,让骑士拥有和使用国产车一样的体验。当然,更重要的是给出完整合法正规的进口手续,让摩托车购买保险,依法登记上牌。

(2)小型贸易汽车

小型商用车是相对于大型商用车而言的概念。小贸易汽车是指个人或特殊企业(外资企业)通过国家海关免税或优惠车辆配额进口的摩托车。其特点是进口数量有限(小),摩托车不在标准内,需要改装或整改达到我国国家安全标准后才能入关,入关后一定时间内不能自由流通。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海关总署2000年7月21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自用汽车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0]376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第4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将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自动进口到人民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机构名单,获证机构可按规定的配额标准进口车辆。基于这一规定,小贸易车(主要在天津自贸区)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入国内:一是部分经销商通过与国外厂商合作,申请进口许可自用,在国外注册后带入国内市场。通过这种方式进口的车辆可以免检CCC认证,但原则上进口车辆都是二手车。车辆入关后,在自用监管期满后办理过户手续;二是小贸易车经销商通过国外改装厂(代理厂家)将选定的非标车按照中国摩托车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改装,在国内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俗称小CCC认证。通过认证后,按照合法的进口程序进口到中国销售。这种小型贸易车俗称“小型CCC车”。

由于小贸车是通过非品牌经销商进口的,无法享受品牌经销商的售后服务体系和质量保证,其购买、售后和质量完全由进口个人或企业负责。但这种进口方式与大型货车相比,由于减少了品牌销售模式下的中间环节和国外厂商、经销商的垄断销售模式,在价格、品类齐全、选择更多方面都有一定优势。

而小贸车往往是按照生产厂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标准生产的,所以外形尺寸、转向灯、车辆识别码、产品标志等。可能不符合中国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中国标准”)。因此,2013年3月11日,公安部下发《关于严格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的通知》(交管办〔2013〕95号),要求对以“小批量”、“小3C”名义进口的车辆严格注册登记,对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因此,如果进口的小排量汽车不符合中国的国家标准,就不能注册和上牌。

(3)平行车

平行车是“平行进口车”的简称,是指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直接从原产国进口产品,其进口渠道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平行”。平行车因为省去了总经销商、国内经销商、分销商等中间环节,更有价格优势。

针对国内“小贸车”的乱象和品牌车销售体系的弊端。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2014〕49号),首次提出调整汽车品牌销售相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2014年底,上海向商务部提交了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申请,并于2015年初获得商务部批准。

2015年12月28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改革试点办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5年第38号)。为配合自贸区认证认可制度改革创新,提出了“放宽厂商授权文件要求”、“调整认证模式”、“简化非结构化整改出厂检验要求”,为平行进口车CCC认证扫清了障碍。

为解决汽车(含摩托车)进口、销售、许可多头监管的协调问题,2016年2月22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八部门发布《关于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

根据该意见规定,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进口汽车(含摩托车)并建立分销网络,无需汽车供应商授权,可根据经营活动需要申请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并依法办理海关查验手续。2016年6月21日,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全国首张平行进口车CCC认证,平行进口车、自行车认证体系正式落地。但实际上,这种认证仍然是进口车经过国外改装厂改装后达到国标的标准后进行的,而不是对原装进口车的认证,其本质除了自行车认证外,与“小型CCC车”并无区别。

2017年4月5日,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2017年第1号令,同年7月1日起施行),废止已实施12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取消汽车品牌销售制度,进一步为汽车(含摩托车)平行进口扫清障碍。

在上述政策支持下,天津、上海等自贸区相继出台政策支持平行进口车发展。例如,2017年9月20日,上海市商务委会同上海自贸区管委会自贸区管理局、上海海关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沪商务〔2017〕280号),对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试点企业或具有汽车销售资质的试点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作出了详细规定。试点企业可向上海市商务委申请自动进口许可,支持试点企业设立标准合规整改场所,通过自动进口许可制度、创新普检模式、探索单车认证模式、海关“预审价”、应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方式,便利平行汽车进口,降低进口成本。

至此,平行进口车虽然处于试点阶段,只有获得试点资格的车商才能开展平行汽车进口业务,但已经完全合法化、阳光化。除了创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行“自行车认证”模式外,在海关查验流程、关税、注册和许可等方面,两者没有太大区别。

虽然进口过程合法合规,且由于省去了中间环节而有价格优势,但由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资质不一,普遍没有像大猫汽车国内经销商那样完善的售后维修网络,也没有品牌汽车厂商或国外总经销商的技术和售后服务支持,在产品召回、质量保证、售后服务、汽车“三包”等方面仍无法与大猫汽车相比。同时,由于平行进口渠道冲击了品牌停车场或国外总经销商的垄断利益,平行进口经销商的进口车不稳定,可能会被品牌厂商或国外总经销商追逐,这可能成为制约汽车(含摩托车)平行进口业务发展的主要障碍。

(4)水车

水车是指在进口摩托车上未履行我国海关、商检、CCC认证等监管程序,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走私进入我国的车辆。从进口监管规则来看,水车自然是违法的,走私者可能会被海关缉私部门调查,甚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买水车的骑士的角度来说,由于水车没有合法的海关查验手续和完税证明,不可能办理注册上牌手续,合法上路行驶。水车走私者一般没有进口和销售汽车的资质,没有售后、维修、质保等保障。售后车辆的所有风险和责任都将由骑士自己承担,风险最大。

第四,反思与建议

出现了小贸车、“小批”、“小CCC”、平行车、水车等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怪现象。在进口摩托车中。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大贸车高综合税负长期居高不下,品牌销售模式下的价格垄断和层层盘剥推高了进口摩托车价格;而国内摩托车发展落后,无法满足摩托车爱好者的需求,因此供需严重不匹配,骑士们无奈转向其他途径购车;

二是长期存在的多头监管导致监管低效、重复,强制性产品认证、海关、商检、税务、公安、质检等权责不清。都很混乱,这使得平行进口的改革和试点工作难以协调和推进,尽管这给了小贸易商和黄牛一个监管套利的机会。比如一个措施,动不动就要八个部门联合发文,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很难协调。

第三,交通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对摩托车有偏见,认为摩托车是落后的交通工具,低端摩托车市场由于长期采取限摩政策一直在萎缩。高端摩托车受到日本、欧美进口摩托车的冲击,国内摩托车厂商在大排量高端摩托车市场形成了市场占有率低、研发能力弱、投资动力不足的恶性循环,长期无法打破。进口摩托车长期处于供需失衡状态。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要改变进口摩托车的乱象,有必要追根溯源。国家层面,要正视对摩托车歧视的认知,公平对待摩托车和汽车,纠正限摩促车的错误执法理念,把选择权还给公民;其次,改革进口监管政策,放宽进口渠道,通过逆向监管提高进口效率;再次,改革关税和强制认证制度,积极推进平行进口试点;最后,希望国内摩托车厂商能以长远的眼光看待中国市场,加大大排量高端摩托车在R&D的投入,给国内摩托车爱好者带来福音,摆脱大排量高端摩托车依赖进口的困境。

声明: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不应视为正式的法律意见或具体事务的依据。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信息及来源。作者:何德峰,律师,摩托车爱好者。

JC君:

谢谢车友何德峰给大家带来这么详细的科普文章,分享一些对摩托车现状的思考。希望这篇干货能让你有所收获。你有什么要说的吗?欢迎评论分享~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