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报名费可以退吗

众信。新华网福建3月11日电(石)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驾驶培训合同纠纷案。

据悉,2023年7月6日,小杨来到同安某汽车培训公司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并通过微信向该公司工作人员支付学费2120元。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小杨还向公司提交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8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9日。

为了给小杨办理培训报名档案,同安某汽车培训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8日电话联系小杨,告知其身份证件即将到期,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报名。接到通知后,小杨微信回复称,因外貌变化,需要回老家办理补卡。

随后,小杨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且在开学时,小杨与同安某汽车培训公司工作人员沟通退款事宜,得到回复时只退了500元。小杨认为应该全额退款,同安某汽车培训公司的拒绝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同安某汽车培训公司被诉至同安法院。

被告与同安某汽车培训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小杨的诉求,预约科目一考试需要身份证原件。由于原告没有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无法预约考试。被告要求只要原告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就继续履行合同。

原告小杨称,因要回福州上学,未向同安某汽车培训公司提交新身份证,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且根据合同约定,该合同仍在履行期间。

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明确写明其有效期为2018年7月9日至2023年7月9日。在履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的过程中,原告必然面临原告居民身份证过期无法预约考试的情况。原告取得换发的身份证后应向被告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的继续履行。原告在取得换发的身份证后未能向被告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明确要求被告返还挂号费。原告的行为已构成其单方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中的约定,“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条款处理:1。乙方已报名,未进入科目一培训。扣除税费、课本费、考试费、违约金等费用后,退还余款,解除合同。”故被告应退还原告的金额为620元。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通安汽车培训公司应向原告小杨退还培训费620元。

法官表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是典型的涉及行政审批的教育培训合同。因此,双方除了按照合同的约定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外,还应当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本案涉及的合同涉及行政审批。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应当向车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因此,在车管所申请参加驾驶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果申请人提交过期的身份证明,拒绝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车管所当然有权不予受理。

申请人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导致同安某汽车培训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申请人单方请求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同安某汽车培训公司有权根据合同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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