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分期购车

利率不明确,合同没留下?

今年5月中旬,杨先生准备在杭州买一辆特斯拉,然后特斯拉的工作人员专门为杨先生建了一个微信群,还拉进来一个叫你的经理。据该集团介绍,游经理是招商银行(以下简称“招行”)的客户经理,招行是特斯拉金融服务官方合作机构之一,可以开展汽车分期等贷款业务。

郑州分期购车

▲特斯拉官网的金融服务页面。

杨先生问群里的“利率”是多少,尤经理给了答复。杨先生说,他不是真的需要贷款,但如果够便宜,他会考虑。游经理马上回复“年化利率3.5%”,说可以享受专属折扣。杨先生担心自己没有理解正确,再次和游经理确认:“3.5是所有费用的成本吧?”游经理回答:“对。”

杨先生被说服了。他告诉《消费者报告》,自己使用招行多年,工资卡和信用卡都是招行的卡,对招行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信任。在游先生的指导下,为招商银行办理了18万的分期贷款。

贷款流程结束后,杨先生在和同事的一次聊天中发现自己被“坑”了。

“同事提醒我,客户经理可能没有按照央行的‘年化利率’通知我,实际贷款的年化利率要在3.5%的基础上乘以1.8左右。”杨先生马上向尤经理询问年化利率的情况。游经理回复年化利率6.6%,并解释当他告诉杨先生年化利率3.5%时,杨先生认可。

杨先生坚决不同意尤经理的解释。“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只知道‘年化利率’这个概念。哪里能分辨出费率和利率的区别?”为此,杨先生还查询了央行的相关文件。“央行和银监会要求金融机构统一向消费者明示的贷款成本概念。央行把这个要求做成了滴水不漏,防止一些金融机构更改贷款字样,但招商银行没有履行要求,欺骗了消费者。”杨先生认为,招行的业务经理是在把“年化利率”偷换成“年化率”,是在给用户挖坑。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

为了进一步弄清问题,杨先生想仔细阅读自己的借款合同,了解其中是否有“年化利率”一项,但他查询了招商银行的相关App和官网,并没有发现合同的痕迹,只有邮箱中收到的一份招商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交易确认函,而这份确认函中并没有“年化利率”一词。

“尤经理说走流程的时候有订单确认,里面有利率。我希望我能再次经历这个过程,看看它是如何被标记的。目前在招行App、确认函、官网等地方已经找不到了,订单也没有了。”杨先生对此颇为无奈。

针对杨先生的情况,《消费者报道》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发出采访函,询问其回应情况。截稿前,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品牌与用户运营部工作人员联系了本刊。该部门核实了杨先生的订单后,通过邮件回复。

邮件称,客户经理在办理汽车分期业务时,为客户列出了明确的还款计划表,明确告知每月还款(包括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客户在放款前通过掌上生活App确认订单,年化利率清晰的暴露在订单界面。客户确认订单后才会申请放款。招行在申请汽车分期的过程中充分告知客户年化利率。

对于杨先生找不到借款合同一事,邮件中称,客户在申请招商银行汽车分期业务时,应在正式申请流程中签署《招商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合同》。如有需要,客户可联系招商银行客户经理阅读合同。

但杨先生并不认可招行的回复。他再次强调自己“全程没有看到年化利率”。杨先生此前曾要求尤先生出示合同,但尤先生称没有纸质合同。

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风险?

除上述问题外,杨先生还指出,在办理贷款业务的一些流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我申请贷款的时候,他们自动帮我做了确认单。你经理还让我把手机的验证码发给她。我当场质疑潜在风险,对方说不给验证码就不行。我不得不给它。”

“其实我从头到尾都没见过这个招行经理。基本程序是给我发一个招行小程序,网页等。在微信上,让我填资料。”杨先生补充道。

对于杨先生的担心,招行信用卡中心品牌与用户管理部回复称,招行通过人脸识别、身份证信息等因素对客户进行申请确认,是为了严格执行关于确认客户身份的监管要求,客户经理在系统中提交动态验证码确认客户真实申请意向。在信息安全方面,招行将通过多种措施全力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各方面都有意见。

“如果大家都这么迷茫要不要搞个高价分期贷款,那要涉及多少钱啊!”杨先生表示,他的后续计划是招行。特斯拉在其中起了主导作用,杨先生认为保证官方合作银行“不挖坑”也是他的责任,所以打算和特斯拉一起。

对于杨先生的案件,北京史静(郑州)律师事务所欧阳律师认为,贷款服务和汽车销售服务的主体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各自对自己的经营行为独立负责。因此,只要特斯拉没有对外销售的强制贷款服务,保证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对贷款的质疑在法律责任上可能与特斯拉没有直接关系,因为贷款服务的主体不是特斯拉。

欧阳律师还表示,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有限信息,尚无法判断招行是否存在模糊的“年化利率”,诱导消费者进行贷款。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招商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3号)的,可能引发金融行业内部系统的监管甚至处罚。但3号公告中并未明确提及处罚内容,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因此,欧阳律师提醒消费者,电子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传统的签字盖章甚至不需要签订合同。但通过电子合同签订的合同仍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以免权益受损。

杨中山律师、潘文静律师认为,根据3号公告第一、三点,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为:消费者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支付部分购车款,招商银行按照约定将款项支付给指定的供应商。因此,消费者与招商银行达成的借款协议符合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形成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杨先生提供的材料,招商银行发至其邮箱的交易确认函中提到了分期手续费率,但并未将分期手续费率换算成年化形式,也未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单从确认函来看,招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文件的指导精神。但招行未显示年化利率,不影响双方借款合同的效力。

杨中山律师、潘文静律师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这种情况下,招人办理信用卡分期,银行放款,金额(即本金和手续费)由消费者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这里虽然以手续费命名,但其性质类似于利息,用手续费代替利息,就是换个概念。汽车分期付款交易的性质界定为金融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文件,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和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招行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折算成年化利率的形式,违反了文件的具体规定。消费者称不清楚分期手续费的相关规定。如果招行事先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报告》称,如果像招商银行这样的大型金融机构,在管理或程序上存在缺陷,面对庞大的消费群体,而金融知识又有限,就容易产生纠纷。所以杨先生遇到的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图片,视频等均是来源于用户投稿和互联网及文摘转载整编而成,不代表本站观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著作权各归其原作者或其出版社所有。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在线联系站长,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