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动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第3868号

上海天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昊、蒋卫华:

我院受理了原告广州尚东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企业借款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向你送达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57767.82元;2.被告一直支付原告利息(暂至2017年7月10日)262340.9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1553.56元;4.被告一承担律师费48692元及原告为追偿债权支付的担保服务费(以实际支付为准),暂按48692元计算;5.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本息、违约金、律师费、担保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9日上午10: 00在东府十一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公开开庭审理。如果失败,则默认判断。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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